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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强制员工上班,合法吗?该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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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逼迫员工上班,合法吗?该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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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复工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其次,1月28日下午,广东省人民 *** 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 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如果我未能及时返深,公司能不能以旷工为由把我开除?

如果确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属特殊情状,公司应当特殊处理,意见 职工保留不能复工的相关证据,公司对此应 优先考虑安顿职工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进。

面对这种情状,意见 公司宽容对待,不轻易开除职工,首先应积极了解职工所在地疫情并与职工保持联系,其次应当尽量为职工“在家上班”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及时通知员工返岗。

我所在的企业因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我还能领到工资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致使停工停产的, 未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十日)的,应当按照 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依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准则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顿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准则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去除劳动关系。

我所在的企业仍然要求我们初7(1月31日)上班,企业不遵守国务院和省 *** 的规定,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虽然国务院及省 *** 的《通知》中暂未规定不遵守的法律后果,但是之所以作出复工时间规定,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摘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掌握措施。

如果企业不遵守复工时间规定,还是逼迫员工提前复工,致使疫情传播或职工感染疫情的,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7十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致使传染病传播、时髦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实际上, 除了民事责任外,如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要求我们2月10日复工,但是假期太长了闲得慌,我主动回公司加班能算我加班费吗?

1方面,不服从 *** 的复工时间安顿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利于职工本人的生命安全。另1方面,在公司未安顿的情状下主动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情状,所以意见 职工们还是老老实实在家休养,争取复工后以更好的状态开展工作。

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安顿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 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十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1)安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百5 十的工资酬劳;(2)休息日安顿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顿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2百的工资酬劳;(3)法定休假日安顿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3百的工资酬劳。”

疫情期间,公司强制员工上班,合法吗?该如何维权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逼迫派我到武汉工作,并声称如不接受安顿将按开除处理,我该怎么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公司不考虑员工个人生命安全逼迫要求员工转到武汉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刻去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去除劳动合同后还可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和我协商就将我调岗并降薪,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 与职工协商1致摘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因此,除企业能证实其受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且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功绩相关,劳动者功绩又和劳动酬劳挂钩的,才可以依法降低劳动酬劳。否则,未与劳动者协商1致不得单方变更。

2、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职工篇

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看察期间致使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对于这类职工,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职工被公司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职工在夺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感染疫病的、或被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公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视同工伤论处。

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看察期间致使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公司能单方去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此类职工,公司 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其去除劳动合同。如果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按照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治疗期、看察期结束。

3、医护人员篇

医护人员在救治病人过程中被感染,能认定上工伤吗?

可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人员、防控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能享受哪些待遇?

可领取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6十4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摘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稍微的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暂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 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掌握、病例标本摘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按照每人天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 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 每人天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1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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