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狱法司法解释?
最新的监狱法司法解释涉及罪犯的权益保障、刑罚执行程序、减刑假释等方面,明确了监狱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罪犯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强调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为监狱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最新监狱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page]
第二章 监 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page]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 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page]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 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 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page]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 *** 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 *** 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page]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 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page]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 *** 。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page]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代历史上有哪些名人是土匪出身?
排名不分先后我们数一数这些作恶多端的土匪都有谁
1,西北三马,青海王马步芳、宁夏王马鸿逵、甘肃王马鸿宾三个军阀。西征血战,西征军按照原计划是,西渡黄河,沿着河西走廊向新疆进发,而去新疆的目的,就是为了打通苏联的国际通道,任务非常艰巨。他们面前的主要敌人就是西北“三马”他们三人长期在西北一带骄横跋扈,祸害乡野,因心狠而闻名。西征红军在武器装备如此奇缺的情况下,和马家军浴血奋战,经过半年的血战,大部分的将士都壮烈牺牲了,最终抵达新疆时,只有700余人了,团以上干部牺牲了143人,师以上干部牺牲20多人。马家军是以残暴而著称,挖心、砍头是他们惯用的手段,五军军长和九军军长都被他们残忍地杀害了。西征红军负女抗日先锋队1300多人担任掩护主力后撤的任务。后来,有的女战士被马家军俘虏后,受到了残酷的折磨和 *** ,被敌人残害致死,只有少数人回到了延安。
2,老洋人张庆。直奉战争中宏威军被直系冯玉祥部打败,部分退往山东,大部则拖枪为匪成为河南重要匪源之一。张庆已在宏威军中当上了连长,也率领所部及散兵300 多人拉杆起事。从中牟南下豫西,一路经过宝丰、鲁山、栾川、卢氏等县,然后北向直指陕州。老洋人的队伍一路前进,一路不断有许多贫苦农民和人少势单的蹚将补充进来。到达陕州城下时,人数已达数千人。老洋人匪祸是民国时期为害最烈的匪祸之一。其人数之众、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杀人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然而若不是两次掳架了洋人,以及有可能受奉、皖两系军阀的利用,曹锟、吴佩孚和豫、鄂两省当局也未必会如此认真地追剿。但就是在击毙老洋人之后,该股土匪势力也远未肃清。从1924 年1 月中旬开始,无论在豫在鄂,在城在乡,老洋人余部各股杆首大多仍打着“老洋人”的旗号,一时间两省似有百十个老洋人同时为祸。其中,老洋人的副杆首张得胜收容了残部,与姜明玉股合杆,继续在豫西打家劫舍,焚掠绑架,人数迅速从1000 发展到3000,到这年年底竟又达到1 万余人。他们仍号称“河南自治军”,横行于洛阳以南的嵩山山脉中,附近官军闻风丧胆,竟不敢前往围剿、交战,打出了豫西趟将的威风。
3,山西悍匪乔日成。从小胆大心细,毫无人性,活埋父亲。乔日成是民国时期的一位大土匪,连蒋介石都亲自接见过他。不仅如此,蒋介石还特意叮嘱身边人,决不能重用此人!从小就为人奸猾,总有各种坏主意,从不安分。乔日成当土匪的时候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大肆敛财过着逍遥快活的日子。多行不义必自毙。乔日成生性残暴,贪财好色还心狠手辣,对待他人更是出尔反尔,丝毫不讲德行,如此为人处世,更是让人难以信服,他的死也是性格使然。
4,三爷张乐山。外号座山雕他的祖父和父亲就在打家劫舍的时候被抓获,后被官府判处了死刑。15岁就在东北牡丹江做了土匪,18岁时当上了土匪的头子。有50多年的土匪生涯,历经清末、北洋军阀、伪满三个时期。此人老谋深算,诡计多端,在匪徒中颇有声望,内部人称“三爷”。张作霖和日军都曾想消灭他,但都没成。小的时候张乐山就和父亲一起到外打劫,所以在他的心中早已经形成了拳头是硬道理,用拳头说话的理论,而且他眼睁睁的看着无辜人士死在了父亲的枪下,竟然可以无动于衷,对于张乐山的“勇敢”,其父亲更是大加赞赏,认为虎父无犬子。张乐山第一次杀人是在八岁的时候,八岁这一年,他和父亲一起下山打牙祭,八岁的张乐山直接拿着枪玩,一不小心擦枪走火,直接杀了一个人。匪首座山雕被抓后便被严加看管,接受改造,但这个沾染了无数群众鲜血的匪首,早年就染上了抽大烟的恶习,身体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在被投进监狱后的不到一年时间便一命呜呼了,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5,湘西姚大榜。《乌龙山剿匪记》原型十六岁那年,姚大榜进了云南王唐继尧创办的贵州讲武堂。讲武堂在姚大榜的眼中就是绿林大学堂,他进来不是为了当兵,而是学绿林好汉的本事、乱世冲杀的韬略。这一点决定了姚大榜的作恶起点比寻常土匪高得多,他是有备而来。从成匪的那一天起,姚大榜就狡诈的厉害,他不在家乡四周打家劫舍,而是拉着起家兄弟到贵州地带杀人越货,抢钱弄枪。等到发了横财,羽毛丰满了,他又骑马挎枪返回了牯牛溪,大有乱世强人衣锦还乡、替天行道的意思。对官,对商,对红,对黑,是这样,对同道,姚大榜同样出尔反尔,心狠手辣。1950年8月, *** 围剿姚大榜,两下子,姚大榜的老巢就给端了
6,混世魔王刘桂棠。外号刘黑七、混世魔王。刘桂棠8兄弟结拜入伙,成为土匪,后发展成上千人的土匪队伍。刘黑七比吕布还”多姓“,他投奔过孙美瑶、阎锡山、张学良、蒋介石、日本人,当过抗日同盟军,当过伪军、也当过国军,还当过八路军,后来当了汉奸,最后被八路军击毙。
7,辽西响马杜立三。闯关东时期来到东北辽宁省,在三界沟占山为王,成为一名土匪,被当时的清朝 *** *** 通缉,称为“一号通缉犯”、“辽西巨匪”!杜立三接收同伙的手段十分出名,但凡意欲入伙者,都要经过杜立三的开枪试胆。被试者头顶鸡蛋一个,杜立三站在几十米开外,开枪射蛋,站得稳、不胆怯、不怕死者一律录用。这在当时的土匪界,也是一段传奇!杜立三向当地的百姓收取饷银,每十亩地收两块大洋,还向过往的船只收过境费,每船5块大洋,行话称为“压地面”!杜立三与入侵东北的沙俄,多次作战,被当地人称为“包打洋人”!后来,东北王张作霖以诏安的名义,将杜立三诱杀,一代传奇名匪就此落下帷幕!
8,女土匪驼龙。16岁被拐骗卖入妓院,后结识了当地的土匪王大龙,王大龙替她赎身,两人成亲,张淑贞也成为了土匪头子,称号驼龙。后来王大龙战死,驼龙成为了土匪首领,纠集了超过二千多人的土匪,四处劫掠当地的富户,地主。因为势力太大,还与日本人交手,打死过日本人,于是在日本、奉军和民团的共同围剿下,驼龙全军覆没,孤身逃跑被抓,而后被枪决!
9,汉奸巨匪郭清。七七事变,全面抗战爆发后,冀南地区权力空虚,给了土匪壮大势力的时机。郭清就是其中的一位,他招兵买马,很快集结了600多名土匪,四处劫掠,为害百姓。在八路军的打击下,郭清见势不妙,投靠了日本人,成为了一名汉奸,继续自己的土匪行径,为了讨好日本人,他更是变本加厉,对于八路军、革命群众和普通村民肆意压榨,残酷迫害。其手段之残忍,行径之可恶,毫无人性。据不完全统计,在郭清当汉奸期间,被他残害的人高达7000多人。直到解放战争中,郭清被 *** 击毙,才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10,大盗孙殿英。于1928年投靠 *** ,因为盗了慈禧太后的墓而闻名。在1930年的时候参加中原大战,反蒋失败后被张学良所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他成了新五军军长,后来对日作战的时候被俘虏而投降,成了汪伪的走狗。到了1947年被人民 *** 俘虏,死的时候非常的凄凉。
11,冀北恶霸宋殿元。宋殿元不仅是赌徒也是流氓,更是土匪。因为从小受到父亲兄姐的娇惯溺爱,生活非常的散漫,也非常的无赖。他可以说是人民心目中的祸害,老百姓们对他都恨之入骨,他经常明抢暗夺,杀人越货,还跟朝廷中的官员暗中勾结,骑在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后来还当汉奸、卖国贼,非常的可恶。
12,东北王张作霖。独霸东北,他出身非常贫寒,曾参加过甲午中日战争,后来被清 *** 招安。张作霖为 *** 也做出了很多贡献,他剿灭杜立三等土匪,维护国家统一。他的地位也逐步提升,从奉天督军到后来的奉系首领,人称“东北王”。在此期间,他多次拒绝日本人的拉拢,拒绝签订卖国条约,而又跟日本有合作关系,玩弄日军于掌股之上。后来,气急败坏的日军在皇姑屯埋下了 *** 把张作霖炸成重伤,张作霖被送往沈阳后的当晚就不治身亡了。
13,一代悍匪谢文东。谢文东的性格也是十分的豪爽,因此他还被村民们推举为土龙区五保的保长搞到了六杆枪有了自己的民兵武装,开启了他的抗日历程。1933年的时候,日军开始往东北方向扩张,想要收缴老百姓的土地和枪支,消息一出,老百姓顿时慌了神,因为地没了,就要被饿死了,而枪没了,小命直接就没了,当消息传到土龙区后,谢文东就跑去和六保保长景振卿商量解决办法,最终,二人决定将两个民兵兵团联合起来,由谢文东担任团长,共同抵抗日军。日军到了土龙地区,抢老百姓的东西,谢文东见状就带着大家去依兰县伪县公署告状,日本人发现后怒不可遏,于是便撤了谢文东保长的职位,对此,谢文东很是愤怒,为了抵抗日本人,他拉起了一支700多人的队伍,开启了抗日历程。1936年9月,谢文东的队伍获得了改编,改编为东北抗日联军第八军,谢文东担任军长可惜随着地位越来越高,谢文东的心境也发生了改变
1937年向日军投降投降后还参拜了靖国神社,苏联红军进军东北的时候把一个连的红军给活埋了。等到日本投降后,他又拉起一支队伍当起了土匪,祸害周围的平民百姓。
从深受爱戴抗日英雄到人人唾弃的汉奸和悍匪,谢文东还真是大起大落,俗话说一步错步步错,早知现在又何必当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