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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终止不同于约定去除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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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 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去除 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 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区别 :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去除 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状 ;而合同去除 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状 。

 依据 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去除 ,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状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吊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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